定量研究因为是从某个理论假设出发,概念建构是量化研究的前提,因此,定量研究的关键是必须确保概念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,在这个意义上,概念建构也必须以价值无涉的观察为前提。

柏拉图曾言:任何行政官员都必定是处理某些事务的法官,而法官尽管不是真的行政官,或真的能够变成行政官,但在一天中的某些重要时刻,他也要对某些事情做决断。See Edward M. Harris,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lassical Athens,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2006, p.249.本文认为前者比较可信,因为前者的观点是基于梭伦改革之后的社会现状得出来的,而后者更多是一种逻辑推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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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54] Oswyn Murray,The Solonian Law of Hubris,in Paul Cartledge Paul Millett and Stephen Todd(eds.), Nomos: Essays in Athenian Law, Politics and Society,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1990, p.142. [55]同注[23],第198页。本文认为,忒修斯是神话中的人物,有关他的资料难以证实。[35] 二、正义与城邦秩序——梭伦立法 德拉古立法虽然赋予了平民在遭受伤害时依靠城邦救济的权利,但并没有解决当时的政体问题,平民与显贵们的争斗仍然十分激烈。……就大多数人而论,在政体方面最为难忍和辛酸的事情就是身受奴役。[13]同时,本文把时间限定在公元前462年埃菲阿特立法之前。

柏拉图在《法律篇》中的立法建议为: 城邦体制有两部分:一是确立官职,另一个是给官员们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。[59]Martin Ostwald, Nomos and the Beginnings of the Athenian Democracy,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1969, p.173. [60] See Robert D. Cromey,Kleisthenes Fate, Historia: Zeitschrift für Alte Geschichte, Bd.28, H.2(2nd Qtr.,1979), p.129. [61]参见注[52],第44页。2014年11月16日,喀什市巴楚县发生的色力布亚镇公安派出所遇袭案,两案都造成多名公安民警伤亡,都使用了暴力手段,制造了恐怖氛围。

如,《关于反人类和平安全犯罪草案》第六条规定:由一国政府支持或执行的针对别国的恐怖活动,或者该国当局容忍或默许某一组织实施针对他国的恐怖活动,都属该法惩治的范围。目前,我国发生的暴恐案件中存在不少针对武装人员施暴情况。如果按照美国自己法律的规定,恐怕这一事件不能界定为恐怖袭击,因为其针对的是非常确切的军事目标。由此,区分恐怖主义犯罪对象是否为平民或军事目标,实际上在司法操作层面并无太大价值和意义。

就中国的现行法律而言,《反恐怖主义法》没有就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做出明确规定,相关法条具有较大解释空间。为此,理论研究机构和职能实务部门常常为如何定义恐怖主义争论不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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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不确定性,给识别、筛查、发现恐怖分子带来很大挑战,也使得防范遏制恐怖袭击发生变得相当困难。长期以来,因为在这一点上存在重大分歧,以致联合国提出的恐怖主义定义难以在国际社会达成一致。[9]张海洋:《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的伦理难题》,载《法制与社会》2015年第5期。作为一种多样态的非传统安全威胁,恐怖活动常常和犯罪、战争交织叠加,依据现有国际法规定,很难给出一个毋庸置疑的确切回答。

一个国家就暴恐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判,被另一国家视为侵犯人权的工具。美国称伊朗为最活跃的国家,甚至将其国家武装力量——革命卫队列入恐怖组织对待。如果恐怖主义者是为了争取基本的公民自由和权利而斗争,或者是为了谋求一个群体的生存而斗争,那么,这种暴力行为就可能更有正义性。这些表明,恐怖袭击与战争行为不相类同。

然而,无论存在怎样的重大分歧,诚如美国学者布鲁斯·霍夫曼所言,至少,恐怖主义是个贬义词应当成为研究探讨的基点和共识。[16]张驰、张建武:《恐怖主义研究的批判与批判性恐怖主义研究现状》,载《国外社会科学》2013年第5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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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后,美国政府又将该范围扩展到非战斗人员。当前,在国际政治格局中,极少数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大行其道。

于是,有学者将由国家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,称为国家恐怖主义。如,《美国法典》规定,恐怖主义是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针对非军事目标实施的,经过预谋的、有政治动机的、意图影响大众的暴力行为。时至今日,一些重要问题仍然没有形成基本共识。其后,又有朝鲜、古巴、利比亚、伊拉克等国被列入。总的来说,恐怖组织建立了严格的组织制度,恐怖活动多由具有相当经济基础和军事实力的组织性集团所为。如果说反社会不能称其为政治目的,那么除不具备明确的政治目的外,该类极端暴力犯罪已经完全具备了恐怖活动的其他特征。

此外,从促进世界和平的实用主义角度看,一方面,当前国际恐怖主义泛滥,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确定的反恐主体。不同国家往往从自身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出发,希望作出于己有利的定义。

越简单越明确,越扼要越有力。[2]由于对恐怖主义内涵及其要素的认识各方差别较大,甚至相互抵啎,以致国际层面执行起来困难重重。

由此,9·11事件如果不能界定为军事入侵行为,那么,2001年10月7日,美国以抓捕本·拉登和惩罚塔利班为由,对阿富汗发动的军事打击行为就面临正当性问题。目前分歧主要聚焦在恐怖主义是否具有正义性、是犯罪行为还是战争行为、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目的、是否必须以平民为袭击对象、国家能否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等方面。

事实上,作为一种反人类的极端残暴行为,恐怖活动已经触犯了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。尽管这两种概括简单明了、浅显易懂,却扼要揭示了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。与此同时,恐怖分子的组成人员也是复杂的,很难简单地用一个明确的身份标签来概括。甚至有学者称,恐怖分子之所以恐怖,并非他们缺乏正义感。

显然,对这类手段同样残忍的暴恐活动,如果不纳入恐怖主义打击范围有失公允。他认为,针对所有美国人的暴力行为,是对美国政府、军队和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对阿拉伯人和穆斯林所犯罪行的报复。

既可以是壮年男性,也可以是柔弱女子。并且,二者都具有反社会性质,多数情况下作案目标相同,都针对普通平民百姓。

为把恐怖主义行为与合法抵抗外国侵略的斗争相区别,2002年阿拉伯成员国曾正式签署一份协议提出,反对任何把恐怖主义和巴勒斯坦人民为行使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利、建立自己独立国家而进行的斗争联系到一起的企图。总之,作为一种非传统安全威胁,恐怖主义行为已经超脱原有的刑事犯罪形态,往往介乎战争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,兼具二者的双重特征。

[15]同时有学者认为,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美国向日本投放原子弹是典型的恐怖罪行,从一些具体做法看,美国更像具有恐怖主义行径的国家。即使某一弱小国家认定某个强权国家为恐怖主义国家,也难以通过国际影响力和国家实力让其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。【摘要】 长期以来,国际社会未能就恐怖主义定义形成一致认识,严重阻碍了全球反恐进程。五、国家是否可以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 恐怖主义犯罪实施一般都有一整套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,包括召募训练人员、选择确定目标、使用何种工具和手段、制定行动路线和活动范围等,并且具体恐怖袭击实施前都会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。

[6]不惟如此,一些秉持人权至上观念的学者也持类似观点。犯罪行为一旦具备了政治目的,触犯了国家政权安全,就超越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底线,走向了敌我斗争的法律范畴。

在这种缺乏普遍道义支撑的情况下,区分被袭击对象是否为平民或军事人员,并无法从法理上减轻袭击者罪责,更难以从道义上豁免其道德瑕疵。比如,一个国家采取的反恐打击措施,不被其他国家所尊重和认可,甚至被渲染、炒作为欺压、歧视特殊人群的政策。

为调动世界各国反恐积极性,共同应对、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,应当在恐怖主义主体中将国家暂时剔除。王逸舟教授直言,在国际恐怖主义谱系中,不能漏掉国家恐怖主义形态。